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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 重庆市长寿区农业局关于印发20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    
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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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9-9-28

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区农业局局长张国轩解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编者按]: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和社会稳定。
    然而,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土地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我区18个街镇,67.57万农业人口,22.73万户农户,承包耕地54.9万亩。近几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成几何增长。相关数据显示,仅在2009年1-9月期间,全区发生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就多达234余件。
因为裁决无法可依,个别纠纷发生当事人屡诉长达4年40余次,无论是对相关部门还是当事人本身,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
 
     2009年6月27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土地仲裁法》),这也是我国继2002年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后,又一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法律,这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长寿作为重庆市首批《土地仲裁法》的八个试点区县之一,将从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这一法律。
    那么《土地仲裁法》将会对长寿60多万农村人口的生产生活带来什么影响?整部法律中有哪些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日前,记者走访了区农业局局长张国轩,请他为我们解读这一法律。
 
问:《土地仲裁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自1979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农村土地都实行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实践证明,这一决定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战略之举。在时隔三十年之后,国家又一次对土地承包经营进行规范,它的出台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可以认为,这一法律也是对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完善之举。
问:近年来,我区土地纠纷发生多吗?普遍有哪些类型?一般怎么解决?
答:近几年来,尽管我区土地纠纷成几何增长,但是横向比较还算是低的,主要在于二轮延包工作扎实。从统计数据看,2009年可能会达到300余件,但是才占到农村土地承包总数的1‰。
当前我区土地纠纷主要为三种类型,即要求回收土地引发的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利益面前撕毁合同引发的纠纷,这些纠纷大多数靠各级各部门调解解决,少部分提起诉讼。
问:该法律主要对哪些土地纠纷进行了规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主要包括了以下六大类型:
一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是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是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是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问:土地纠纷处理的方式有几种?
答:土地纠纷的处理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即和解、调解、仲裁。
问: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答:土地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问:土地纠纷申请调解的方式?
答:当事人申请土地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问:村委会或者街镇调解协议是否生效?
  答:经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问:仲裁庭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问:土地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几年?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那些人可以参加土地纠纷仲裁?
答: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问:申请土地纠纷仲裁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申请土地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问: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那些申请不予受理?
   答:不予受理的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二是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的;三是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是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的。
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问:被申请人是否要交答辩书?
答: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问: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答: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问:仲裁庭如何组成?
答: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问:那几种情况下仲裁员必须回避?
答: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四是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问:土地纠纷仲裁一般在什么地方开庭?
答:为方便群众,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街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问: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是否可以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问: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是否还可以选择纠纷的处理方式?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问:仲裁由谁提供证据?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问: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能否起诉?
答: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问: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哪些类型?提起仲裁需要缴纳什么费用吗?
答: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52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是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设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
问:这部法律处处为广大农民朋友着想,作为具体工作的承担部门,将采取那些措施确保2010年1月1日法律的顺利实施?
答:我们根据市农委贯彻《土地仲裁法》准备工作会议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一是建立区、街镇、村三级调解仲裁体系;二是分三步走的工作思路,三是工作保障措施等。
尽管时间短、头绪多、工作量大,但我们相信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及各街镇、村的共同努力下,在年底以前做好实施《土地仲裁法》准备工作是完全能办到的。
 
                                                                                                                                     记者 岳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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